女职工的权利

时间:2024-02-22 17:27:56
女职工的权利

女职工的权利

女职工的权利,现代社会包含的福利是非常靠谱而且全面的,作为福利待遇好的女性工作者,女员工有很多根据特性实施的保障,所以一定要捍卫自己的权利,下面分享女职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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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一)女职工的政治权益

女职工的政治权益是指女职工参与政治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利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对妇女政治权益作了明确规定,如:妇女有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权利,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女代表应有适当地比例,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等。

(二)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

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从不用角度规定了女童的接受基础教育权和成年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确立了各类妇女都能享受不同程度的文化教育的权利。

(三)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四)女职工的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益。包括物权和债权等。女职工的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女职工在婚姻、家庭中所享有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财产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中都规定了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结婚、离婚自由。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的影响。

(五)女职工的人身权益

女职工的人身权是指妇女依法享有的,与女职工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等。

二、怎样保护女职工权益

妇女保护法就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申诉时一般应提交申诉书。申诉书的内容除陈述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事实外,还应有具体请求,包括请求责令单位改正,责令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经查证确实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是受到法律、法规保护的,而其中作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法律、法规对二者权益的保护更多、范围也更广。比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就明确规定了,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做一些禁忌从事的劳动工作,对于怀孕的女职工,还要保障其合法权益,给予相应的产假、哺乳期等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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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是国家保护妇女的基本国策之一,在我国《宪法》、《劳动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1、禁止对女性性别歧视。禁止就业歧视属于核心劳工标准,是职工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005年8月28日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不准任意解除处于三期期间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3、在劳动中应实行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由于妇女身体条件与男性不同,国家要求对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给予特殊保护。《劳动法》在第七章中专门规定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包括“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59条);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60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第63条)。还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依法享有产假。《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劳动时间。”“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5、女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障。《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73条明确“生育”属于社会保险之一,强调“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确立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明确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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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招聘

女性职工要同男性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应受到性别歧视。

2、岗位安排

为保护处于孕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负有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法定义务。

3、工作时间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上夜班。

将“孕检时间”、“工间休息”、“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以保障母婴健康。

4、休息休假

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的女职工而言,充足的休息是应对生育健康风险、维护母婴健康的有效方法之一。我国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产假。除了产假外,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的女职工还可能享有产前假、哺乳假、病假、保胎假。因此,用人单位须根据女职工的身体状况,保障女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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