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纠纷必须保留的证据
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哪些证据必须保留下来?例如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等都必须保留,具体相关内容,下面就由编辑为您介绍。
发生劳动纠纷必须保留的证据1
劳动者在劳动纠纷的过程中,注意需要保留的证据有:
(一)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二)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三)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四)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温馨提示:
首先,需要保留的证据是需要能够证明争议双方主张的事实材料,其有三项基本特征:
(一)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记载,不能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不能为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
(二)相关性。即证据必须要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某种内在的联系,表现为两重情况:
1、证据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
2、虽不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但与待证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并能够为待证事实提供证明情况。
(三)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表现在:
1、证据的来源合法;
2、证据的收集方式合法;
3、具备合法的形式;
4、须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
发生劳动纠纷必须保留的证据2
主要是证明劳动关系与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从客观上说,以上5项证据只要具备也可单独成立,但是为了避免“孤证”效力打折扣,建议应尽可能多地提供相关的证据,相互印证,比如你有了其他证据中的一项“孤证”,再加上同事的证言,那么就有力得多了。